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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作弊,一男子被警方依法拘留!时间:2018-06-21   编辑:驾考通

 

驾驶证理论考试是许多大龄驾考者的“老大难”问题,不想考、不会考是大龄驾考者的畏难心态。这本应该靠加倍努力去解决,不想,一些考生却打起了歪主意——作弊。 殊不知,除了高考、公务员考试组织作弊要判刑之外,驾驶证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也要判刑。《刑法修正案(九)》已将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及帮助作弊的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日前,南安市公安局霞美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案件起因

5月22日上午,南安市公安局霞美派出所接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考试场工作人员报警称,考生陈某发在科目一考试时作弊。该所民警将陈某发带至派出所调查。陈某发交代,因担心考不过,其请郑某等人帮助自己考试作弊,并向他们支付了费用。
据悉,陈某发因其驾驶证被扣12分,按照规定,需要参加申请恢复驾驶证考试,于是陈某发联系到郑某等人,请他们帮助其考试作弊以通过考试。郑某等三名嫌疑人向陈某发提出5500元人民币作为佣金(其中500元作为郑某的中介费),并要求先行支付2000元人民币作为交易,陈某发同意并将钱转给郑某。

 

5月22日即考试当日上午,郑某带着陈某发与陈某、沈某约定在霞美镇麦当劳停车场见面,双方交代了作弊步骤。后陈某发进入考场考试并作弊,不过被考官当场识破并带出考场。在办公室,考官从陈某发的军绿色上衣中搜出了作案设备:摄像头、耳机、无线盒子、设备电源等一应俱全。


5月28日上午,涉嫌组织作弊的犯罪嫌疑人郑某到霞美派出所投案自首,值班民警迅速将其控制。郑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已被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办理刑事拘留。
陈某发被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考试场依法办理禁考一年。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考试作弊入刑新规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多项入罪罪名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就增加了这么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